稅務判例 以共有土地抵押借款 不應視為贈與關係課稅

發佈時間: 2003-10-20 14:25:01
LINE-SHARE FB-SHARE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判決指出,納稅人間,基於朋友關係,以共同持有的不動產,向銀行設立抵押貸款時,雖然一方為債務人,一方為連帶保證人,但如果雙方同為設定義務人,且抵押所設定權利包含全部不動產,稅捐機關就不能以贈與關係認定,也不能向擔任債務人的一方,課徵贈與稅。 李君於民國八十四年九月,經台北市國稅局查獲,贈與財產給同居家屬林君,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核定贈與總額新台幣四千九百餘萬元,淨額四千八百餘萬元,補徵贈與稅額一千六百餘萬元,並以李君贈與金額,已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卻未依遺贈稅法規定,申報贈與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一倍的罰鍰。李君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李君主張,他與林君是男女朋友,兩人間資金調度有相當長時間,國稅局所稱贈與資金,主要是林君有資金調度需要,因而以共有不動產,依持分向銀行借款。後來銀行認為產權不完整處分不易,要求必須由共有人設定抵押權才行,他才會出面擔任債務人。因此雙方關係應屬借貸關係,而將來若債務不還,兩人共有的不動產,也勢必被銀行拍賣清償。另外,國稅局堅稱,李君既然有移轉該存款給同居家屬林君,就應視同現金的交付,該行為已生民法動產移轉的效果,且林君也未有異議的表示,當然屬於贈與,應依遺贈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最後法官在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三號判決中指出,國稅局認定贈與行為的不動產,是李君與林君各持分二分之一,且李君向銀行設定最高限額六千萬元抵押權,借款五千萬元。其中,李君雖為債務人,林君為連帶保證人,但兩人同為設定義務人,且抵押所設定權利範圍,是全部不動產。 據此,只要李君未償還債務,林君所有的二分之一所有權,也有被拍賣的可能,國稅局直接核定贈與額,並不妥適,因而判決國稅局敗訴。 電話:04-23160106 傳真:04-231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