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籲財報准適用完工比例法

發佈時間: 2004-08-04 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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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仁謙/台北報導 博達案後,上市公司如何即時揭露財務資訊,已成為各界關注焦點,而營建業忽高忽低的財報,也成為大家討論的話題。台灣省建築開發公會昨(3)日建議,行政院金管會證期局應儘速修改「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上市櫃營建公司能適用「完工比例法」規定,讓業者能反映實際業績。 台灣省建築開發公會表示,根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8條第1款第7點規定,建設公司採用「完工比例法」的要件之一是「買方支付價款已達契約總價百分之十五」。也就是說,建設公司必須收到購屋者房屋總價款的15%,才能採用「完工比例法」認列業績。否則,只能用「全部完工入帳法」,使得營建業者無法即時的反應利潤。 採用「全部完工入帳法」最大的問題是,「建商有業績卻不能認列」,常使得建設公司的財務報表,工程和銷售進度不一,常使得業績出現大幅波動。例如,前三季業績都掛零,但第四季卻突然大幅成長,無法按月或按季將銷售狀況表現於財務報表上,可能成了內線交易的溫床。 當初原條文在訂定時,購屋自備款是三成,政府因而要求建商必須收到自備款的一半,才能適用「完工比例法」。但現在買房子甚至連自備款都不要,法令還要求建商必須「收到三成自備款的一半」,簡直是緣木求魚。 他指出,在購屋零自備款時代,建商在房屋銷售期間必須靠自有資金及銀行融資進行營建工程。因此銷售業績資訊益形重要。 但在現行規定下,幾乎所有建設公司都不能揭露業績資訊,政府應儘速修改「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8條第1款第7點規定,將原條文由「買方支付之價款已達契約總價款百分之十五」,改為「買方支付之價款已達契約自備款百分之五十」,只要建設公司收到買方價款達到自備款的一半,就可以適用「完工比例法」。 電話:04-23160106 傳真:04-231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