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移轉節稅 手法解密

發佈時間: 2004-08-02 17: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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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義/台北報導】 高所得者利用免稅公共設施保留地,拉高應課稅土地取得成本的手法中,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即須利用大量免稅地與少數應課稅土地,形成共有關係,再以免稅地在數量上累積大量的取得成本,透過分割的方式,灌到面積較小,應課稅的土地上,使應課稅土地成本透過分割後,高過當期的公告現值,達到節稅效果。 這種租稅規劃在計算的過程相當複雜,但主要的弁鄏b於,按照目前的法令,全省各地的土地與公設地,均可形成共有的關係,因而在運用上更為靈活。 舉例來說,夫妻二人中,夫名下有甲地,面積一百平方公尺,前次移轉現值為每平方公尺十萬元(即成本),公告現值目前為每平方公尺四十四萬元。再由妻買進免稅的公設保留地,假設為乙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前次移轉現值為每平方公尺十六萬元,目前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十五萬元。 本來按照一般程序,夫將來出售甲地時,目前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四十四萬元與前次移轉現值十萬元間的差額三十四萬元,即算是土地增值必須課土增稅。 但透過與公設地共有再進行分割的方式,即可將甲地的前次移轉現值拉高。 做法為,夫妻各移轉名下土地萬分之一持分給對方,形成共有的情形後,即夫擁有甲地萬分之九九九九,有乙地萬分之一;而妻擁有甲地持分萬分之一,有乙地萬分之九九九九。此時,甲乙兩筆土地均形成夫妻共有的關係。 在分割時,因妻原持有面積較大的免稅地,在分割後,就改為讓妻取得面積較小,應課稅甲地全部持分,透過分割計算,就將妻原先持有免稅地的取得成本,全數灌到甲地上,拉高取得成本。 在計算時,妻擁有乙地的公告現值總值為四千四百九十餘萬元,但分配到甲地的總公告現值為四千四百萬元。土地分割後,應課稅的甲地,由夫名下跑到妻名下,因分割也算是一種移轉形式,土地公告現值可以往上調整,經過計算後,妻經過分割後取得甲地的前次移轉現值調高為每平方公尺四十六萬九千餘元,高於當期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四十四萬元,再出售時,土地變成沒有增值,不必繳土增稅。 電話:04-23160106 傳真:04-231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