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擁有未滿一年拆除改建出售 須辦登記 繳納營業稅

發佈時間: 2004-07-01 16: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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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義/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建屋出售,經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者,除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一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者外,否則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指出,實務的案例為,有納稅人購地建屋出售,主張原本想建屋自用作生意,但因空間不足而轉為出售,這應屬財產交易所得,為綜合所得稅的範圍,不須辦理營業登記;但由於本案中,納稅人持有房屋期間未達一年以上,依照財政部的規定,必須辦理營業登記,但納稅人並未辦理相關程序,而遭補稅並處罰。 國稅局指出,營業稅法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就屬於銷售貨物,必須課營業稅。但財政部為兼顧以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之事實,特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自戶籍遷入日至房屋核准拆除日屆滿一年或自戶籍遷入日至建造執照核發日屆滿一年」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則按其出售房屋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電話:04-23160106 傳真:04-23130523